【故意殺人罪辯護】周某故意殺人案
案情簡介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麗英因嫉妒其婆婆對外孫特別疼愛而對自己家的孩子不好,於是就懷恨在心,伺機殺害其外甥林林。案發前兩天,周到集鎮上買回了兩包“毒鼠強”。當年八月十七日上午10時許,周麗英趁其婆婆不注意,將提前準備好的“毒鼠強”投放在被害人林林的奶瓶中,致使林林喝奶兩個小時後死亡。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辦案思路及心得
法庭辯論階段,圍繞質證中發現的幾個疑點,我作了進一步的闡述並對控方提出的被告人的作案動機提出質疑:如果僅僅是因為婆婆對大姑姐家的孩子好而疏遠了自己家的孩子,被告人周麗英就買耗子藥毒死被害人的話,這種推理太牽強了!辯護人認為這根本構不成普通人殺人的理由。再説,如果該推理屬實的話,被告人為什麼只在奶瓶裏投毒,單單毒死了一個天真可愛的兒童而沒有把怨氣釋放在其婆婆身上?綜合本案所有的證據,我們認為檢察院指控周麗英毒死被害人的事實並不清楚,證據並沒有做到確實充分,為此,我們建議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周麗英無罪!這個案子並沒有達到我們辯護的最終目標——判決被告人無罪,但是,畢竟沒有讓委託人失望,保住了被告人的生命。儘管《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疑罪從無”的原則,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原則很難得到應用。
《新華網》統計的數據顯示:1997年至2006年的9年間,全國法院共判決宣告41038人無罪,僅佔生效判決人數的0.66%,考慮到大部分案件中存在多個被告人的情況,不難得出結論:被宣告無罪的案件比例絕對低於0.66%這一數字。尤其是故意殺人等重大案件,法院通常的做法是“疑案從輕”,一些法官公開發表的著述中也並不迴避這一問題(見遼寧高院張世琦大法官和王越宏合著的《怎樣運用刑事證據》一書)。如何才能改變這一狀況,讓“疑罪從無”的法定原則落到實處?筆者認為,要實現這一目標實在是“任重而道遠”,單靠辯護律師唐吉可德式的拼殺是遠遠不夠的,需要整個法律職業共同體乃至全社會的一致努力。
裁判結果
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麗英構成了故意殺人罪,但是,考慮到本案中的特殊情況,法院遵循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判決被告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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