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周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我所受潼南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就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委派我所律師桂寶來、吳毅二人為被告人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擔任周某某辯護人,出庭參加訴訟。
我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後,仔細研究了潼南縣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起訴書,查閲了該案的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對於段某某老人的不幸罹難,我們深表惋惜和遺憾,同時也譴責此類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違法行徑。
針對本案,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持異議,針對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以下五點辯論意見:
第一,被告人周某某經重慶市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精神病鑑定,被認定為在實施加害行為時,具有限定性刑事責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周某某屬於初犯,儘管他屬於刑事限制責任能力人,但從一貫表現來看,社會危害性不大。這點從周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劉某某、唐某某的證人證言中可以看出,“周某某發病時,只是大喊大叫,從未打過人”。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在自認為堰塘由他承包和餵養了魚苗的情形下,逐一、依次發現唐某、段某、段某某三人在該堰塘釣魚,在干涉無效的情形下,精神受到刺激,使原本就脆弱的感知、思維、情感和行為頻臨崩潰,對段某和段某某實施了加害行為。如果沒有這些因素的存在,如果監護人能盡到合理的監護義務,這個慘劇原本可以避免。
第三、被告人周某某認知能力較差,法律意識淡薄,但是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主觀惡性不強。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第四、被告人周某某能當庭自願認罪,同時對其行為給被害人段某某的家人在經濟和情感上所造成的損害感到懺悔並苛求原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第五、從被告人周某某的個人經歷來看,他由於工傷而患上精神疾病,後因離婚導致病情加重,且家庭貧寒,收入微薄,無錢治療,以致於周汝中十年來一直飽受病疼的折磨,就是這樣的悲慘遭遇和不幸人生,還釀成了今天的苦果,這不次於雪上加霜。就當前情況看,被告人周汝中家裏還有年邁雙親,大兒子還未成年就外出務工,小的兒子還在讀小學一年級,原本就殘缺的家庭變得更加風雨飄搖、支離破碎。
審判長,法律不外乎人情,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被告人周某某觸犯刑法,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以上辯護觀點,請審判長在量刑時予以參考。
重慶中欽(潼南)律師事務所
桂寶來 吳 毅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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