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孕婦涉及死刑的案例
【問題】親戚因為犯了事情被判了死刑,但是她是一個孕婦,請問會怎麼處理呢?
【分析】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時,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和《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中,明確了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時間應包括在審判時和審判前被羈押的二種情況。
但司法實踐中對以下二種情形,由於刑法和司法解釋未涉及,給司法機關認定帶來困難,即:
(1)、在審判前被採取強制措施時因婦女正在懷孕而沒有被羈押,被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對這種情況是否適用死刑?
如果適用死刑,那與立法的本意不符,況且這種沒有被羈押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辦法”,但沒被羈押與被羈押實際上沒什麼本質的區別,只是因為考慮到婦女懷孕的因素而沒有羈押。
如果不適用死刑,又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可依;
(2)、在偵查機關立案後已懷孕,並在進入審判階段前分娩完的婦女犯應當判處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適用死刑?
如果適用,那顯然也與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適用,同樣沒有法律規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和《批覆》中只答復了流產的情況,且我國已取消了類推制度,已經分娩也就無法參照已經流產的情形適用《答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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