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有什麼
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在犯罪結果上,兩種都是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實踐中很多人誤將故意傷害致死的行為認為是故意殺人罪。到底該如何區分這兩個相似的罪名?請閲讀下文了解。
司法實踐中,故意殺人(既遂)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兩個很容易被混淆的罪名。根據我國現行刑法: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儘管刑罰都包含死刑、無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兩者刑罰的排列順序不同,這就決定了兩者在死刑的適用上順序上不一樣,故意殺人的,如果不存在從寬情節,適用死刑,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如果不存在從重情節,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見,準確認定涉嫌行為屬於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關係到是否對被告人優先適用死刑,直接關係到被告人的生命利益。
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殺人,那麼就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雖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是也僅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生命被剝奪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到損害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對於死亡結果,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過失,是指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意識到或者輕信自己能夠避免而導致了這種結果的發生。
對行為人故意內容的判斷,不能僅根據是否發生死亡結果來認定,也不能僅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認定,而應該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具體情況來認定,結合司法實踐,本人認為應該着重考慮以下方面,綜合認定:
1、作案工具。槍械、刀具顯然比普通木棍更具危險性,作為一個正常人,應該認識到使用槍械、刀具對一個人實施打擊,是極其危險,發生被害人生命被剝奪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可以將行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的危險性作為認定行為人主觀故意內容的一個因素。
2、打擊部位。要害部位顯然比非要害部位更容易致命,作為一個正常人,應該認識到使用兇器對一個人要害部位實施打擊,是極其危險,發生被害人生命被剝奪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可以將行為人打擊部位是否屬於要害部位作為認定行為人主觀故意內容的一個因素。
3、案發起因。起因往往影響到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動機,雙方存在深仇大恨還是存在小摩擦,後者往往不存在殺人動機。
4、行為是否有節制。行為人實施的侵害行為,是無限度的攻擊打擊,還是有限度的打擊,這對於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有很大作用,後者往往只是一種傷害的故意。
5、是否憑藉一定的條件或者採取一定的措施。憑藉一定條件或者採取一定保護措施的,主觀上一般沒有殺人的故意。
6、兩人事發前的關係。關係親密或者初次相識的,一般存在故意殺人動機的可能性比雙方積怨已深的可能性要小。
7、是否實施積極救助行為。實施行為後,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盡力救助的,這種情況故意傷害的可能性更大。
8、行為人的供述。行為人到案後的供述,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有不容忽視的作用的。
以上8個方面,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認定行為人在實施侵害行為時候主觀故意的內容,但是不能夠僅僅機械的根據某一點來認定,必須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各個方面;同時,在對具體行為定性的時候,必須拋棄客觀歸罪的做法,必須做到主客觀相一致,以免定性錯誤。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雖然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存在了不少的詳之處,但這二者的區別也是很多的,具體包括了八個方面,也就是小編在上文中帶來的內容。要是大家覺得小編整理的文章不能解決你的問題,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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