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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致人輕微傷構成故意殺人罪嗎?

一、故意殺人致人輕微傷構成故意殺人罪嗎?

故意殺人致人輕微傷構成故意殺人罪嗎?

故意殺人致人輕微傷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輕微傷害不屬於刑法調整範疇,而由民法調整,不屬於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屬於違法,不屬於犯罪。

二、故意傷害罪的認定

(一)區分故意傷害罪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是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不能僅以後果為標準,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隻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後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二)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態外,都必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為前提。刑法第234條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只在第2款明確規定了“重傷”的一種情形,第1款實際上指的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情形。

(三)區分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

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於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內容問題屬於主觀思維意識範疇。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確判定故意的具體內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實情況。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事實做結論。

故意殺人行為實施之後,若僅造成了對方受到輕微傷的,此時並不滿足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若是受害人不同意和解,並且起訴的,此時司法機關會按照故意傷害罪來處理。此時侵權者需要支付對方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具體的賠償金需要與輕微傷患者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