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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的行為有哪些?

民法是在我們生活工作中對我們各種行為的約束。有時我們會出現被迫或者口誤等作出某些行為,或某種承諾,在這種時候,這些行為和承諾並非使我們的真實意願,在我們人身獲得安全之後,我們可以申請撤銷。下面本站小編和大家分析一下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的行為有哪些?

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的行為有哪些?

一、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並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前,已發生效力,明顯不同於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二、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的行為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民法典》中規定的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如下:

(一)重大誤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這是指因認識錯誤實施的行為。基於錯誤認識的行為,行為人的表意雖然是自願的,但卻是違背本意的,所以該行為屬於得撤銷行為。重大誤解,在主觀上是屬於過失,如果是基於故意,那就構成欺詐了。

(二)趁人之危、顯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顯失公平行為是指民事行為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概括法律的規定,顯失公平行為的要件是:

1.須屬有償行為。顯失公平行為只能發生在有償行為之中,無償行為因當事人一方不支付對價,談不上公平與否的問題。

2.須行為內容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指根據該行為已經實施或者約定實施的財產上的給付,明顯背離公平原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的情況。

3.須受害人出於急迫、輕率或者無經驗。顯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實施行為時,表面上也是自願的,然而在這種自願的背後,卻有急迫、輕率或者無經驗的背景。假如不是這樣,那麼他是不會實施的。因此這種自願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給予行為人一個補正的機會。這是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主要適用於契約的撤銷原因。通常一項交易是否公平是由當事人自己決斷的,法律不予干預。但在交易中總會有人“欺生”,使對方當事人無從正確地表達自己的意思,使表示意思與內心意思不一致。

(四)欺詐、脅迫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以上介紹,是本站針對《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的行為做了具體分析。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不要擔心自己一時衝動或被脅迫而做出的某些決定,在沒有造成任何後果前還是可以申請撤銷的。當然撤銷這些行為要根據民法具體規定判斷是否可以撤銷。當然後悔藥不是什麼時候都有效,大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還是要謹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