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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總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新民法總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的頒佈對舊的民法通則做出了一些修改也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民法典》的規定是更加符合現在中國的國情的,《民法典》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進行了調整,依據是現在的孩子很小的時候就能獨立完成很多事了,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由原來的10週歲改為現在的8週歲,意味着從今年10月1日起,8週歲的孩子可以在能力範圍內從事某些簡單的民事活動,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賞主播這種情況就要酌情而定了,畢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9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有效嗎

既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效力視為待定。

實踐中,簡單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有效的,譬如去超市買東西。而一些比較嚴謹的法律行為是效力待定的,需要由其監護人加以追認,譬如簽訂合同;譬如孩子花光家產打賞主播的行為。都是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

《民法典》第36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綜上所述,關於新民法總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是怎麼規定的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關於民法總則的新規定,相信大家會慢慢了解,民法總則對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進行調整是為了能夠讓年齡小的孩子能夠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權利,這也是從保護孩子的合法權利出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