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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是什麼?

民事法律行為在我國法律中時有提及。在行為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其意思不違反國家的公序良俗時,其民事法律行為被定為絕對無效。很多人歲對這一概念不是很瞭解,下面小編收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為大家詳細解讀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以下歡迎大家閲讀!

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是什麼?

一、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合法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為《民法總則》所採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以適法性為特徵,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為。嚴格稱謂是“法律行為”,中國民法稱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特徵

1、私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體作出的行為,與政府機關行使國家權力作出的國家行為、法院依審判權作出的裁判行為相區別。民事法律行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變動民事關係的行為,而不是利用公權力作出的行為。

2、合法行為

所謂合法,就是説它所追求的效果“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説明自由是有邊界的,任何人的行為不得以損害他人的權利或破壞公共秩序為代價。這也是法律行為與違法行為的區別。

3、表示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謂意思表示,是當事人想要實現一定效果的內心意思對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具備意思表示這一要素,不具備意思表示,就不稱其為民事法律行為。

4、意思決定效果的行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張人們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負責。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實現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聽任其依照內容發生法律效果,設定權利,負擔義務,或使權利義務變更、終止。

通過上述資料閲讀,我們知道民法主張自我管理、自我做主,如果具有法律民事行為的當事人能夠準確地表達意思,並且不違反國家的法律制度,那麼其意思是合法的,效果也是合法的,可以確保其利益和義務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