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根據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有哪些?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民法典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做出此項規定的理由
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週歲”下調至“八週歲”,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八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就自然人而言,它是基於人的認知和心智水平而實施民事行為的現實可能性。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人口素質明顯提升,隨之而來的則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智力發育程度加快,其對外界事物及自身行為的認知、辨識能力增強。因此,有必要調低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賦予其實施與年齡、智力相適應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如購買簡單、小額的生活、學習用品等活動,以儘早彰顯其自主意識,讓適齡孩子們適度參與社會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年齡標準的調低,在更早地肯定未成年人自主意識的同時,法律對其自身注意和辨控能力、其監護人及社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一個9歲大的孩子如果在學校受傷,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侵害時採取過錯推定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侵害時採取過錯責任原則,法院審理案件時會考慮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調低的規定,適用與此前不同的舉證規則。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年齡標準有所調整,但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標準並沒有變化。
我們尅發現,我國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兩大類,他們只可以實施純利益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行為,除此之外的民事行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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