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主體問題對民事行為能力是如何規定的?
我們日常的行為受到民事法律規範的限制,而最新辦法的民法總則由於是民事法律規範的一般性規範,故而各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年齡以及行使的民事行為是否有效等都是會受到民法總則的限制的,今天本站小編給發家帶來的是民法總則主體問題對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下面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民法總則主體問題對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
1、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注意: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5、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獨立的行使一切民事行為,至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使的權利可能需要其法定監護人進行追認,若不加以追認的,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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