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即無法辨識自己行為的人,因此,此類自然人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後是不必受到懲罰的。在司法實踐中,申請認定某犯罪嫌疑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現象也是比較常見的,因此,《民法典》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
第二十條【未成年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和恢復】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分為未滿八週歲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識別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此類人的民事行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在實施代理活動時,需要以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為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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