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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總則是怎麼規定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總則是怎麼規定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是怎麼規定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總則的規定主要是:

第十七條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擴展資料: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簡言之,民事行為能力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提供了現實性。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我國《民法典》規定,成年人(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處的“視為”是指法律擬製,也就是本來沒有達到一般的條件,但是法律授權與達到一般的條件一樣的法律效果。並且這種情況不會隨着收入的變化而變化,一經達到條件就自然的延續下去,除非出現一般條件下的改變行為能力的情況。

《民法典》中之所以要規定有限制行為的人主要也是為了適應有些孩子應該也被法律調整的範圍,因為孩子所作的行為雖然説應該由其家長來負責,但是如果是涉及到比較重大的,或者説家長已經沒有能力直接負責的情況,就需要孩子負起自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