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民事法律行為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民事法律行為能代理麼?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合法民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公共秩序、善良習俗。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道德底線。把“公序良俗”上升為“硬法”,在法律制度上實現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有機統一。)
三、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分類?
1、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
2、根據其是否必須採取法律規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3、根據其行為是否需要當事人支付對價(互為對價,但是非為要求等價性),民事法律行為就可以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4、依據其行為生效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諾成行為自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成立,當事人交付標的物為履行其義務;而實踐性行為自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時成立,交付標的物為行為成立的要件。
5、根據其相互間的關係,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主行為和從行為。從行為依賴於主行為。
6、根據行為人實施行為所要發生法律後果的性質,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財產行為和人身行為。
此外還有一些學者主張的分類,包括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雙務行為和單務行為,等等。
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本人實施,如果是代理則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我們在生活中解決民事糾紛時要注意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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