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可撤銷行為的規定主要有哪些內容?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生活習慣各不相同,所以用於規範人們行為的《民法典》就必須滿足大多數人的生活習慣。在《民法典》中,有一個可撤銷行為的概念,外行人很難理解。那可撤銷行為的規定主要有哪些內容?下文中將有具體介紹。
可撤銷行為的規定主要有哪些內容
1、撤銷事由
(1) 重大誤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 欺詐
相對人欺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欺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 脅迫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 自始顯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撤銷權的消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也就是説,可撤銷行為的原因主要是顯失公平等。一旦此行為被認定為可撤銷行為,那麼在法律上一般都可以撤銷其產生的影響。但如果超出一定期限,撤銷權可能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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