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行為能力有哪些含義?
在民事法律條文中,經常可以看到民事行為能力的表述,同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也是法院審理判斷犯罪行為人是否能承擔犯罪責任,或受害人遭受民事傷害程度的重要依據,對相同的犯罪行為、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終判罰可能大相徑庭,因此,民事行為能力在民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那麼,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行為能力有哪些含義呢?
1、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注意: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5、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綜上所述,關於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主要包括三個基本方面,首先,完全民事行文能力人是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或十六歲以上已有勞動收入可以獨立生活的未成年人;其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八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無法完全辨別自己所作所為的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無法辨別所作所為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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