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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規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規有哪些

《民法典》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規有哪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只具有一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也叫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民法總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規其實就是為了這些特定人羣而制定的,所以這種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實施行為的範圍受到限制,只能親自實施與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行為,並承擔相應的行為後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的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7條-第24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兩種情況:

1、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所具有的行為能力

第19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特殊情況:第18條第2款規定“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所具有的行為能力

第22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與撤銷:

成年人的限制行為能力由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裏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雖説是維護特殊的人羣的利益而制定的,但是國家對此並沒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相反對於制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法規的制定正是為了廣大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