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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總則是怎樣規定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不具備民事行為,比如兒童、殘疾或者精神有問題的人。這些人一般需要制定法定代理人行使民事行為。很多人不知道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裏有着哪些內容。那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總則是怎樣規定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總則是怎樣規定的?

一、民法總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

1、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注意: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5、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二、法律對民事行為能力的鑑定原則

人民法院在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時,如果該公民不是那種公認公知的精神病人時,就必須經有關專家進行鑑定,如果申請人已經提供鑑定結論的,應當對鑑定結論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當由公民的近親屬作代理人,申請人不得作為代理人。近親屬之間相互推諉代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如果該公民的健康狀況許可,指定誰作代理人,還應當詢問公民本人的意見。

綜上所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要包括未滿八週歲的兒童、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其中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總則是怎樣規定的?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