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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有關民事法律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是單方意思,也可以是多方意思,如果一致,表示成立,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採用特定形式。

一、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為有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多方法律行為、有償法律行為、無償法律行為、諾成性法律行為、實踐性法律行為等等。

《民法典》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合法民事行為。一般成立要件如下:

1、當事人。即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主體。在單方民事行為中,存在一方當事人即可;在雙方民事行為中,需要有雙方當事人;在共同行為中,需要有兩方以上當事人;在決議行為中,需要有某一組織的成員或內部機構參與表決。

2、有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既告成立;雙方法律行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法律行為方告成立。

3、標的須確定並且可能。標的的確定,指關於標的表示須達到能被具體認定的程度。認定標的確定與否的時點,通常為行為成立時。標的可能,指標的在客觀上須具有實現的現實性。

綜上所述,根據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法人或者組織按照章程規定,決定做出的決議成立,民事法律行為,具有表意性,目的性,沒有事實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屬於合法行為,可以變更,撤銷,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