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見義勇為的規定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一、《民法典》中見義勇為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所應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是事後的追究;所謂歸責,即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後,應以何種根據使其負責。
那麼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由特定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予以追究而進行的判斷和確認,也即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
三、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係。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説,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於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並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民法基本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結合學理解釋,可將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綠色原則。
有關見義勇為的規定在《民法典》中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也對見義勇為行為時給它人造成了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情況下如何進行合理的司法認定進行了規定。需要注意的是,見義勇為是傳統美德,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是為了更好的發揚見義勇為的傳統美德,鼓勵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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