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關於申請失蹤的規定有哪些?
當我們走在街上,有時候會看到很多尋人啟事的公告,這些便是意識、走勢造成的情況。這些事件中的人口年齡階段多樣。可見,失蹤人口的查找也是警察辦案的一大方面,那麼民法總則中關於申請失蹤的規定有哪些呢?小編為您解答。
一、民法總則中關於申請失蹤有什麼規定?
《民法總則》第40條規定了宣告失蹤制度,第46條規定了宣告死亡制度,這兩個條文對於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和申請宣告死亡的主體,只是一般性的規定了利害關係人,沒有對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和順序做具體的限制。結合之前《民法通則》的規定,在申請宣告失蹤這個問題上,利害關係人本身是沒有順序限制的。
二、公民如何申請失蹤?
1、公民失蹤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申請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失蹤必須滿2年。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
三、什麼時候才能申請失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後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後,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繫,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後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後一次出走或最後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如債權債務關係)的人。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社會家庭有失蹤人口,國家不能不管,於是,民法總則中關於申請失蹤的規定是經過深思熟慮決定出來的。民法總則對申請失蹤規定了利害關係人,但沒有對利害關係人做出更具體的限制。人們申請失蹤時要注意要符合要求,雖然情況緊急,但也還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走正當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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