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見義勇為有哪些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典》關於見義勇為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四條將見義勇為行為納入民法調整範圍,建立了民法上的見義勇為制度,賦予了見義勇為行為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損害補償請求權。
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我們可以從三方面理解:
1、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的有關條款中的法律原則一致。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對見義勇為者賦予一種請求權。
2、條文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規定的一種突破。“可以”並不是強制性的義務,是任性的規定,是道德上的鼓勵。很多見義勇為者所受的是人身傷害,人身傷害是很難完全用金錢補償的,得了好處的人對見義勇為者酌情進行補償,體現出法律提倡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獎勵的道德導向。
3、“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重大過失”如何界定?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沒有盡到與保護自己民事權益時同等的注意義務。這也意味着,救助者並非一概免責,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受助人損害的,救助者須承擔民事責任。
在我國法律中,《民法典》關於見義勇為行為是值得肯定的。一般而言,除了造成重大的過失等,通常見義勇為的行為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而且當事人可以請求賠償。在這一過程中,遇到難解的問題是難免的,所以,如果大家有不瞭解的地方的時候,不妨來諮詢小編所在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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