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見義勇為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見義勇為是我國的一個傳統美德,路見不平拔刀相助一直以來使我們提倡的,但是由於如今社會變得越來越複雜,導致很多見義勇為者不僅不會得到一定的好處,還會讓自身的權益受到迫害,嚴重影響社會良好風尚,那《民法典》中見義勇為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徵主要有: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為。
二、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
1、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2、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3、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三、《民法典》見義勇為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183、184條將見義勇為行為納入民法調整範圍,建立了民法上的見義勇為制度,賦予了見義勇為行為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損害補償請求權。
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我們可以從三方面理解:
1、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的有關條款中的法律原則一致。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對見義勇為者賦予一種請求權。
2、條文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規定的一種突破。“可以”並不是強制性的義務,是任性的規定,是道德上的鼓勵。很多見義勇為者所受的是人身傷害,人身傷害是很難完全用金錢補償的,得了好處的人對見義勇為者酌情進行補償,體現出法律提倡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獎勵的道德導向。
3、“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重大過失”如何界定?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沒有盡到與保護自己民事權益時同等的注意義務。這也意味着,救助者並非一概免責,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受助人損害的,救助者須承擔民事責任。
為了能夠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在見義勇為的過程中出現的民事責任見義勇為者不承擔,同時見義勇為者還能有權要求賠償等,從而讓見義勇為者無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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