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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為了公共利益的規定包括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為了公共利益的規定包括哪些?

我國國家性質是人民當家做主,也就是意味着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是為人民服務的,並且維護人民的利益,這一點從制定的《民法典》中就可以看出。那麼,為了公共利益的規定包括哪些?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為了公共利益的規定包括哪些這個問題。

一、民法典為了公共利益的規定包括哪些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五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五百三十四條  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第九百九十九條  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九條  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二、民法典關於不動產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