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民間借貸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總則是最新頒佈的關於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規定,人們的行為都需要遵守民事法規的規範。在日常是中,民間借貸的情況是十分常見的,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制定了一些約束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規範,你是否知道民間借貸的規定有哪些?
一、民法總則中的民間借款是怎樣規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户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户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民間借貸有什麼風險?
(一)借款用途的風險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情節嚴重的還將構成犯罪。如發現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販毒,賭博,等非法活動的,應當予以拒絕。
(二)債務人的身份風險
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並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以免受騙上當。
(三)借款利息的風險
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係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
(四)借款履行的風險
借款是否履行,不僅要看借據,更要看付款憑證,因此,在發生借貸關係的過程中,最好通過銀行交付,不要用現金進行交付。
(五)訴訟時效的風險
在借貸案件中廣泛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所謂一般訴訟時效,指法律規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的,就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樣,債權人就喪失了實體勝訴的權利。
制定這些滾動個的目的在於維護市場秩序,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護。借貸是存在風險的,在將自己的錢財借予他人時需要事先了解借款的用途、瞭解債務人的基本信息。對於違背合約,將錢財用在他處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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