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捐助人有哪些規定?
一、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捐助人有哪些規定?
隨着《民法典》頒佈,《民法總則》已廢止。
捐助人有權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如果捐助法人的決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捐助人等利害關係人或者主管機關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係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二、設立捐助法人的相關內容
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並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捐助人將其財產捐助後成立捐助法人,該財產即成為捐助法人的財產,捐助人並不享有該財產的權利。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是交由捐助法人的管理人按照章程或捐贈協議處理。捐助人只能對捐助財產的使用進行監督。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條其目的也是為了強化監督效果,更好地鼓勵公民、企業及其他組織積極捐贈,保證捐贈目的的實現。
因此如果捐助人他把自己的財產捐出去,那麼這個財產他本質上是可以進行查詢使用情況的,他也可以提出建議和意見,他雖然已經把財產捐出去,但是如果對方是用這筆財產做了不法的事情,那麼捐助人他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把這筆財產再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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