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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誰監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誰監護?

我們在生活中會經常聽到一些精神病患者因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後也會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件。除了精神病患者之外,小孩也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法律上他們的民事行為應由監護人代理。那麼,根據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誰監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誰監護?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二、怎麼界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所謂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民法典》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一般是其父母、親屬或所在地的居委會,民政部門等等。父母對孩子不僅有撫養義務,同時還負有監護義務,父母應對孩子的民事行為負責。除了未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之外,精神病患者也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精神病患者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經過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