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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非法人組織有哪些?

去年剛頒發,目前實行不到半年的民法典,是在民法典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後制定的,由於修改幅度較大,故而導致不少人不能理解。與民法典一樣,民法典也有關於非法人組織的規定,那麼,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非法人組織有哪些?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非法人組織有哪些?

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非法人組織有哪些?

1、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2、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3、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1)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6、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以上供參考。

二、《民法典》規定非法人組織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二)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三)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七)非法人組織的責任是無限連帶責任,與法人承擔有限責任完全不同。這是非法人組織與法人的根本性區別之一。無限責任的特點,就是在非法人組織的債務超過了非法人組織擁有的財產的情況下,出資人或者設立人不僅應接受出資損失的事實,須以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清償債務,還應當以自己的全部其他財產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而不是像法人那樣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的責任除外)。

(八)承擔非法人組織債務的主體,是出資人或者設立人。非法人組織在設立時,都有自己的出資人或者設立人。對於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所有的出資人或者設立人都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卻依舊可以從事商事行為的組織,且依舊需要依法進行登記,若由於經營不善,導致破產其資不抵債,那麼,其出資人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資產,常丹債務,由此可以看出,非法熱組織的出資人要求是比較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