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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駁回的意思怎麼解釋?

一、訴訟駁回的意思怎麼解釋?

訴訟駁回的意思怎麼解釋?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於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或者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駁回起訴指的是法院由於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或者法律依據,拒絕審理訴訟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並予以駁回的行為。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自訴人未能提供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該自訴案件後也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的,或者審查被告人的行為暫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説服自訴人撤回個人的起訴,甚至是駁回起訴。

二、怎麼才算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才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駁回起訴裁定與不予受理裁定性質相同,解決的都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即都是對起訴條件的否定,本身並沒有解決實體意義上的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區別主要在於不予受理裁定適用於人民法院審查起訴時,尚未立案前;而駁回起訴則適用於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在立案後。駁回起訴同不予受理裁定一樣,影響到當事人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而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有權提出上訴。

法院依法立案之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規定,法院所下的裁定就是駁回起訴。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這兩者的區別體現在適用的時間不同,前者出現在法院立案之後,而後者出現在法院立案之前。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可以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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