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適格駁回訴訟是什麼意思?
一、被告不適格駁回訴訟是什麼意思?
駁回起訴指的是法院由於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或者法律依據,拒絕審理訴訟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並予以駁回的行為。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自訴人未能提供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該自訴案件後也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的,或者審查被告人的行為暫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説服自訴人撤回個人的起訴,甚至是駁回起訴。
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説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被告不適格該怎麼處理?
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而被法院拒絕起訴,就是駁回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時,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去法院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而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因此,法院不會受理,會駁回原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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