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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駁回起訴是什麼意思?

一、法院駁回起訴是什麼意思?

法院駁回起訴是什麼意思?

駁回起訴指的是法院由於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或者法律依據,拒絕審理訴訟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並予以駁回的行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自訴人未能提供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該自訴案件後也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的,或者審查被告人的行為暫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説服自訴人撤回個人的起訴,甚至是駁回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請求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張,經立案審理或者合併審理後,依照法律規定對上述訴訟主體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持。

二、駁回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三、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是什麼?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雖然都是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兩者在實踐運用中有着本質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3、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沒有正當理由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駁回,就是駁回起訴。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提交起訴狀之後,在起訴狀中沒有確定的被告,沒有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訴訟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法院可以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起訴的裁決出現在法院依法立案之後。

標籤:駁回 法院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