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訴訟是什麼意思?
一、法院駁回訴訟是什麼意思?
駁回起訴指的是法院由於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或者法律依據,拒絕審理訴訟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並予以駁回的行為。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自訴人未能提供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該自訴案件後也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的,或者審查被告人的行為暫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説服自訴人撤回個人的起訴,甚至是駁回起訴。
二、法院駁回起訴可以再起訴嗎?
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就同一法律事實再次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根據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所以如果起訴的內容一成不變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當然,還是那句話,如果新的內容又符合條件的話,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支持原告的起訴就是駁回訴訟。法院駁回起訴之後,對於同一個法律事實,再次起訴的,法院不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有明確的訴訟請求,訴訟的事實及理由明確的被告,這時法院可以會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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