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判決執行

官司駁回是什麼意思,怎麼解釋?

一、官司駁回是什麼意思,怎麼解釋?

官司駁回是什麼意思,怎麼解釋?

官司駁回的意思是要求不合理,所以不受理訴訟要求。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證據,在判決書生效前可以上訴,在上訴期過後,可以申請再審。

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2、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

3、不僅適用於一審程序,而且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4、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5、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

6、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二、駁回起訴後二審的處理結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被法院退回的,就是駁回起訴。駁回起訴申請二審之後,有兩種處理結果,一種是維持原判,一種是重新判決。法院認為原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會維持原判;若法院認為原判決的認定事實存在錯誤,適用的法律有問題,會改判或撤銷判決。

標籤:官司 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