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民事訴訟駁回是什麼意思?
一、拆遷補償民事訴訟駁回
1、對於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裁決。
2、對於拆遷決定或者拆遷補償安置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在性質上屬於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3、當事人之間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適當的,當事人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對於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未經行政裁決,而強行將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除的,當事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5、當事人之間達成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僅就協議內容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拆遷補償協議的類型
1、拆遷補償協議是民事訴訟,不是行政訴訟。
2、在民事訴訟中,這類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屬於最高法院規定民事案由第四部分第十項合同糾紛中的第83小項。
3、只有對政府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才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
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5、《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我們應該先了解我國拆遷補償的協議是屬於一種什麼類型的訴訟。從上述文字我們知道拆遷補償協議是民事訴訟。而我國的相關的法律中也詳細的説明了我國拆遷補償民事訴訟駁回的具體情況。遇到了這種情況,建議先去了解一下拆遷補償的具體法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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