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區別是什麼?
家裏親戚失蹤超過一段年限後法院會判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那麼二者有什麼差別呢,這兩中宣告對家屬和失蹤人的財產有什麼影響。死亡對公民來説意味着一切權利的消失,所以一定要謹慎對待宣告死亡,那麼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區別。
一、什麼是宣告失蹤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4、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二、什麼是宣告死亡
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滿一定期間的自然人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對被宣告者及周遭的人更具有法律安定性,對社會經濟活動的不穩定性相對有保障。
三、二者的差別
1、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2、宣告死亡以後,其與配偶納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其配偶無需再辦理解除婚姻關係的手續,即可與他人結婚。
3、宣告失蹤以後,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綜上所述,宣告失蹤是一段時間內怎麼都找不到失蹤人,其親屬到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此時失蹤人的財產權歸其近親代管,如有欠款也由親屬替還。而宣告死亡必須提供強有力的證據證明此人確實死亡,並且失蹤年限要很長時間。死亡人的所有民事法律關係都同時消失,所以二者的差別主要是財產處置權的轉移和個人法律權利的消失。如果對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區別是什麼還有不明白的地方,請繼續諮詢本站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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