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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的公告期是多久?

公民在失蹤之後,其財產和人身關係會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為了保護其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該公民失蹤。但是,人民法院在宣告失蹤之後會有一個公告期,那麼具體的宣告失蹤的公告期是多久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宣告失蹤的公告期是多久?

一、宣告失蹤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後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後,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繫,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後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後一次出走或最後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如債權債務關係)的人。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宣告失蹤之後,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二、宣告失蹤的公告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宣告失蹤及其公告期的內容,確立宣告失蹤的公告期,是為了給予失蹤人和知曉失蹤人行蹤的人一個提異議的機會,避免利害關係人而已申請宣告失蹤,損害被宣告人的利益,所以確定了三個月的宣告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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