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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告失蹤期間可以處分被宣告人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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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告失蹤期間可以處分被宣告人財產嗎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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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人財產如何處理

我國《民法通則》第21條規定: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或者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即失蹤人的財產由他人代為保管,並只能為失蹤人的利益而妥善處理(如清償債務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被宣告死亡,在法律上等同於自然死亡,依法對其財產,則作為遺產開始繼承。

依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如果遺囑有效,則按遺囑繼承。否則開始法定繼承,繼承法第10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