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的條件與程序是什麼?
在一些導致人員傷亡的自然災害報道中,除了涉及遇難人數外,還有一種説法是失蹤人數。我國法律對宣告失蹤有嚴格的規定,那麼如何定義人員失蹤,宣告失蹤的條件與程序又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讓我們具體瞭解一下。
一、宣告失蹤的條件
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後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後,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繫,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後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後一次出走或最後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如債權債務關係)的人。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宣告失蹤的程序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毋、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無順序上的要求。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
3、須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宣告。
三、失蹤人員的財產如何處置?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併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財產關係得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綜上所述,宣告人員失蹤是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需要嚴格按照宣告失蹤的條件與程序來進行。必須由與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以書面形式提出,並且公民有不明下落滿2年的事實。只有這些條件同時具備,法院才能經過法定程序宣告人員失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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