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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的主體失蹤多久才能宣告失蹤?

失蹤的主體就是失蹤人,為了不讓失蹤人的財物受到損壞,根據法院的宣佈找到代管人管理失蹤人的財物,從而保護失蹤人以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那麼宣告失蹤的主體要在失蹤多久後才能宣告失蹤?要走的法律程序有哪些?本站為您解答。

宣告失蹤的主體失蹤多久才能宣告失蹤?

一、具備條件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

1、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二、法律程序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2年)

民法典》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須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宣告。

以上便是宣告失蹤的主體所需要的時間、條件和要走的法律程序,特別注意失蹤人的財物得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已經成年的子女又或者是親密的親屬、朋友代為管理。如果沒有以上的人選或者對人選有爭議可以申請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物的職責,代管人如果不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的財物,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現任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還可以申請變更代管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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