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到“某人失蹤失聯”這樣的新聞,事實上,要宣告失蹤也是需要條件的,並非短時間的失聯即可成為失蹤。那麼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什麼?條件是什麼?下面,就讓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365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第二十一條【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法(辦)發〔1988〕6號)

29、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係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於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沒有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代管人,或者他們無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31、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其他費用”,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

32、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八所欠的税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3、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後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34、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35、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以無力履行代管職責,申請變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財產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同時申請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之訴比照特別程序單獨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 法發〔1992〕22號)

194、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指定訴訟期間的財產管理人。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失蹤的,應同時依照《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二、宣告失蹤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上述我們詳細的介紹了關於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從上述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宣告失蹤並非是所有情況下都適用的,必須要滿足2年的下落不明事實,需要由有利害關係的人申請以及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申請才能有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

標籤:宣告 後果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