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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條件又有哪些

宣告死亡其實與正常的死亡是不一樣的,此時是通過法律手段來表明當事人已經死亡,但實際上對方是否真的死亡尚不可知。那從法律上面來看究竟是怎麼定義宣告死亡的呢?而實踐中宣告死亡的條件又有哪些?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什麼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條件又有哪些?

一、什麼是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宣告死亡不等於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則可能沒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園。遇到這種情況,民法作出了相應規定。

二、宣告死亡的條件有哪些

1、自然人失蹤的事實。指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生死不明狀態。

2、失蹤達到法定期間。即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持續存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期間。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能證明失蹤人不可能生還的,不受兩年的期限限制。

3、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範圍與宣告失蹤的範圍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與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後,先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後,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公民自然死亡的是其生命終止了,已經不存在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如果僅僅是宣告死亡的話,效力一般是在其户籍所在地產生,如果此時公民在另一個地方獲得好好的,即使宣告死亡了也不會影響其實際的行為能力。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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