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麼?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結束失蹤人以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條件
1.被申請人下落不明:受宣告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下落不明的狀態;
2.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下落不明滿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3.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所謂利害關係人指在法律上與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的人。如親屬、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無順序限制。
4.由法院宣告。原則上公告期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屆滿仍無下落的,宣告該下落不明人死亡。
三、死亡日期
兩種情形:一般情形和因意外時間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情形。《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四、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來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動範圍產生與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後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1.財產關係: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債權債務要進行清理,繼承關係開始。
2.婚姻關係: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其配偶可另行締結婚姻。
3.子女收養關係: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後,其配偶可單方決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
注:宣告失蹤人死亡是從法律上結束這種不穩定狀態,故可能出現,失蹤人已被法院宣告死亡但此人現實中並未死亡,此種情況下,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民事行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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