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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區別

二者區別如下:
1、設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蹤只是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終止不確定的財產關係。宣告死亡,結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
2、法律後果不同。
3、要求不同。宣告失蹤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宣告死亡要求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