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宣告失蹤和死亡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宣告失蹤和死亡的規定是什麼?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
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無論是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是死亡,都必須建立在當事人是下落不明的情況下,且下落不明要滿足一定的時間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宣告或者失蹤。而當事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情況下,婚姻關係實質上也是會自動解除的,除人民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機構沒有宣告公民失蹤和死亡的這種權利。
-
民法總則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對侵權的相關規定有一些瞭解,但是侵權責任惡分擔單單憑我們普通人來分析是無法將其分擔透徹的,包括有些法律工作者,在遇到一些特別複雜的情況的時候也會很頭疼,那麼關於《民法典》總則...
-
民法總則規定處理民事糾紛的原則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二、《民法典》規定處理民事糾紛的原則有哪些?(一)態度和藹,把握調解主動權對待當事人要態度和藹,讓當事人對你有一種親近感,讓當事人打消對你的顧慮,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當事人才會跟你説實話。立案時...
-
根據民法總則有關民事責任方面的條款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受到其它人誹謗時,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承擔民事責任。在法律責任中,民事責任是重要的一種,針對的是行為人民事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危害程度較低,行為人不構成犯罪。那麼,根據民法總則有關民事責任方面的條款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
-
2022民法總則全文關於自然人的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民法典》全文關於自然人的規定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四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