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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和死亡的時間有什麼規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民法典》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蹤和死亡的時間有什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