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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規定懲罰性賠償30倍嗎

一、最新法律制度規定懲罰性賠償30倍嗎?

法律制度規定懲罰性賠償30倍嗎

懲罰性賠償沒有30倍這麼多,《侵權責任法》中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與《食品安全法》中關於食品責任的規定之間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食品安全法》關於懲罰性賠償數額規定為“消費者可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侵權責任法》關於懲罰性賠償數額規定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為統一一般法與特別法,可考慮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考慮到前述《食品安全法》確定的懲罰性賠償基數不盡合理的原因,可將《侵權責任法》中“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解釋為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系規定侵權領域民事責任的法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系規定合同領域民事責任的法律。兩者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上應協調。如果將《侵權責任法》中“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解釋為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不衝突,能妥善解決法律之間的協調問題。

二、懲罰性賠償適用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購買實行政府定價行為的商品或服務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我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類。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都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對於極少數事關國計民生的商品或服務,實施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對於這類商品或服務(諸如家庭供電、水及燃氣等),消費者支付價款進行消費,目的也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如果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能否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一來這些商品或服務涉及國計民生,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定價權,消費者也很難説有自主選擇,雙方之間的交易不是參照市場化運營的方式進行的;二來由於接受這些商品或服務的人量大、面廣,如果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可能導致經營者難以為繼,最終損害的是社會秩序和廣大用户的根本利益,這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購買這些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2、具有公益性質的教育或服務

學校教育和醫療服務為例,從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儘管以盈利為目的的私立幼兒園、學校、醫院不斷出現,但就總體上而言,教育機構和醫療機構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屬性沒有也不會改變。學生進學校讀書、患者到醫院看病,雙方雖然存在着經濟上的交易,但這種交易與市場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有根本不同。況且,對於此類教育或服務,我國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規,能夠滿足糾紛解決的需要,無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當然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3、商品房買賣

為居住、生活之需購買商品房的人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購房人能否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本文認為,房屋並非一般的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房屋也不同於一般的商品,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三條就明確將包括商品房在內的建設工程排除在該法規定的產品之外,依照民法體系解釋的方法,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也應當作出同樣的理解。對於商品房買賣領域的欺詐行為該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有特別規定,結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即便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購房人的權利也可以得到救濟,故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30倍賠償的話就有些太多了,大家也應該在生活當中聽過假一賠十這個詞彙,假一賠十就是體現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金是直接給了受害者本人的,但是行政罰款的話是要充入國庫的,商家在接受行政處罰的同時,也得依法賠償消費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