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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懲罰性賠償要求賠償10倍價款是否合理

一、法院對懲罰性賠償要求賠償10倍價款是否合理?

法院對懲罰性賠償要求賠償10倍價款是否合理

要求支付10倍的懲罰性賠償是合法的,十倍賠償的前提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二、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第一,賠償功能

賠償功能是懲罰性賠償的首要功能。如果根據產品責任的一般損害賠償制度來彌補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實際損失,這往往難以達到對受害人的同質補償。因為受害人因產品質量而遭受的損失不僅包括可預計的人身、財產損失,還包括精神痛苦等,而且即使是可計量的人身財產損失,法院往往會忽略了受害人的訴訟成本和間接經濟損失,所以單憑損害賠償制度是難以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的,必然需要另外一種制度來彌補這種損失。

第二,懲罰功能

懲罰性賠償制度一般只適用於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對於這種惡意侵權行為,如果仍適用補償性賠償對受害人予以救濟,既不符合社會正義的要求,也有違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

第三,威懾功能

懲罰性賠償金高於受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金,增加了生產者的責任成本,使得不法生產商因無利可圖而失去了內在的驅動力,從而有效地遏制其對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我國產品質量狀況堪憂、特別是假冒偽劣產品日益氾濫的今天,在產品責任中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有效遏制假冒偽劣產品氾濫趨勢、增強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加速產品責任國際化。

只要當前的侵權糾紛適用於懲罰性賠償,也不是法院無緣無故的去要求商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的,法院要求商家承擔的法律責任全部都有法可依。不過,在食品安全領域,存在存在爭議的就是在沒有給消費者造成實質損害的情況下,有些商家可能會拒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