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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最低賠1000元是怎樣規定

一、懲罰性賠償最低賠1000元是怎樣規定

懲罰性賠償最低賠1000元是怎樣規定

2018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版《食品安全法》中的條款,簡稱為”千元保底賠償“。也就是説,不管是幾塊,還是幾十元,只要是低於一千元的食品出了質量問題,賠償金額都是一千元。最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二、消費者索賠權

只要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在客觀上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或榮譽上的損害,不管主觀:是否有過錯,受害者都有權要求賠償或其他救助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同於傳統民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加強了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加重了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消費者有權對這類相關的質量問題進行相關的舉報和維權,相關的當地質量管理部門,對這類案件進行相關的案件進行相應的調查。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確保相關的社會食品安全,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的懲罰進行相應的辦理。

標籤:懲罰性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