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規定懲罰性違約金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規定懲罰性違約金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規定懲罰性違約金成立的條件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一)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合同和違約金條款
違約金條款依其性質,屬於從合同,從合同的效力依附於主合同,況且,違約的發生,也必以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為前提。所以,如果主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不被追認時,違約金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另外,違約金條款也必須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的成立要件,同時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相違背。
(二)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
違約包括履行不能、拒絕履行、履行遲延、不完全履行等情形,但違約的形態與違約金的性質沒有必然的聯繫,究竟為哪種違約約定了懲罰性違約金,得依當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規定而定,如只籠統約定違約時應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原則上應該認為包括所有的違約形態,但守約一方可以舉證排除。
(三)違約人具有過錯
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的區分。過錯責任原則強調違約人主觀上有過錯才應當對違約行為承擔責任,嚴格責任原則強調客觀上的違約行為是違約人承擔責任的基礎。一般而言,大陸法系對違約責任採取過錯責任原則,普通法系則採取了嚴格責任原則。過去,我國的法律採取了過錯責任原則,違約金的支付必須有債務人的過錯存在。違約責任採取了嚴格責任原則,違約金責任的承擔並不以過錯為前提,但懲罰性違約金的支付仍應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理由如下:
1、懲罰性違約金的目的在於給債務人心理上製造壓力,因而應當以過錯為條件。如果違約人極盡謹慎及勤勉義務,仍對其進行處罰,與懲罰性違約金的目的不符,法律似乎也有強人所難之嫌。
2、與英美合同法的非道德化相對,大陸法系的違約救濟理論體現了強烈的主觀道德取向,違約人的主觀過錯不僅決定了違約責任的成立,而且決定着違約責任的範圍。違約行為的可受責難性,才使得懲罰性違約金的存在具有了法理基礎,而過錯正是可受責難性的原因所在。以過錯為條件,自然就沒有不可預見之説,使懲罰性違約金體現更多的公平。
(四)關於損失
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無關,自然也就不需要以損害的存在為前提。
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懲罰性違約金的成立條件包括違約人具有過錯、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合同和違約金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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