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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調崗是否可以勞動合同

被迫調崗是否可以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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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解除勞動合同請求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和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的情況只有四種:

1、雙方協商一致調崗;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調崗;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調崗;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調崗。

雙方未能就變更工作崗位達成一致意見,勞動者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可以調崗情形,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後,即以勞動者未到新崗位報道工作曠工為由,即時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