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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調崗了拒籤勞動合同可以嗎?

不可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具體的約定,並且勞動者同意轉崗,沒有問題,如果不同意,是可以拒絕。

單位調崗了拒籤勞動合同可以嗎?

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由此看來,實踐中法院並未完全否定用人單位的調崗權,但用人單位應當證明其調崗的合理性,若用人單位濫用調崗權(如將辦公室員工調整到保潔、安保等崗位),則同樣會被認定非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工作內容的條款。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什麼工作,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應當履行的勞動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崗位、工作性質、工作範圍以及勞動生產任務所要達到的效果、質量指標等。用人單位一旦在勞動合同中就工作內容與勞動者達成了一致,即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工作崗位屬於違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但在合同期內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精神,符合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如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不得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二是企業在經過培訓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則企業有權作出調整工作崗位的決定。

如果和公司屬於勞動關係,在公司調崗之後可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也可以不簽訂,但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調崗的話也可以拒絕調崗。

勞動者若對調整工作崗位不同意,應當和用人單位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不應該用消極怠工的方式進行對抗。雙方協商一致後,變更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在生產結構、經營範圍等情況下,同時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勞動者應當配合。